【Eda Huang】評論
從刑,又稱附加刑,係附主刑而宣告之刑罰。除有特別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但書)外,應附隨主刑而宣告,不得單獨科處。
【Jessica】評論
從刑為褫奪公權。(刑法§36)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沒收已不是從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7 沒收與褫奪公權為下列何者?(A)警察罰(B)秩序罰 (C)行政罰 (D)刑罰的從刑修改成為57 褫奪公權為下列何者?(A)警察罰(B)秩序罰 (C)行政罰 (D)刑罰的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