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小明畢業後在新店地政事務所上班,當遇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參考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宜參採?
(A)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B)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C)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D)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不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38 條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8 條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37 條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第 138 條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