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雖受利益在後,但約定在先(默契),仍無礙於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罪
(B)甲嗣後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另成立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C)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
(D)乙之所為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行賄罪中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但因其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代號:1201頁次:12-3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
統計:A(3),B(0),C(16),D(4),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宗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都是妨礙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而為法條競合嗎?

【用戶】林宗佑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不都是妨礙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而為法條競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