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364683】評論
第 21 條
【Diu】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情 報機關(構)人員。
【一定要考上】評論
公職人員 10年情報人員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