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Our English teacher loves to tell stories; she usually s            es something interesting with us.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9039
統計:A(57),B(24),C(12),D(188),E(0)

用户評論

Chia Hui Huan】評論

民法第634條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Vincent Feng】評論

係因「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即因不可抗力則不用負責,那反面解釋就是要負「通常事變以上」之責任。

】評論

歸責事由之分類一、事變責任:   (一)不可抗力:最重之責任,係就算發生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天災仍需負責。例:民法(下同)第231條,債務人遲延給付責任。   (二)通常事變:盡全部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者。例:1.第606、607條,特定場所之物品保護責任;2.第634、654條,貨物、旅客運送責任。二、過失責任:   (一)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應具相當知識或經驗人之注意義務。例: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注意義務。   (二)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例:第535條,無償受委任人處理事務。   (三)重大過失:應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例:第410條,贈與人之注意義務。三、故意責任:僅就故意負責。例:第466條,使用借貸之瑕疵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