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maid】評論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 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