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Liong Sion】評論
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謝謝
【Kai-Wen Chen】評論
民法第410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曾炤炫】評論
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9條:1.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2.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3.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410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