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稱之為:
(A)誤信管理
(B)不法管理
(C)適法的無因管理
(D)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2282
統計:A(2),B(327),C(103),D(204),E(0)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L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民法第176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舉例: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

【用戶】Yuna Cai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請問有人可幫忙解釋不法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 的差別?

【用戶】sufu10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三)不法管理舉例:甲明知時值40萬賓士為乙所有,仍加以鈑金,費用支出6萬元,後以60萬元出售給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