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波麗士·桀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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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ie Lin】評論
哈哈 8591超好記! 謝謝2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