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25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江若語】評論
法條更新於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56條 (免議之判決)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