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vonne Li】評論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高仿邵雨薇】評論
公司幫員工保團保,金額$2000以下免視為薪資所得,不用繳稅超過$2000部分就要列入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