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不是「不法原因之給付」?
(A)甲交付金錢賄賂公務員乙
(B)甲與有夫之婦乙通姦,因而給付乙 100 萬元
(C)甲將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出賣於乙,乙給付價金
(D)甲教唆乙殺人,因而給付乙 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3616
統計:A(157),B(866),C(3058),D(145),E(0)

用户評論

【用戶】Cassidy Tu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違章建築之買賣僅能移轉其處分權與買受人,並不能移轉房屋所有權。』 所以依上述規定,違章建築的處份權是能夠轉移的,並非不法。

【用戶】Mr. K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了解了,謝謝指教

【用戶】K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7年2月21日67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一):『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用戶】Angel Ch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未保存登記的房屋為違章建築,而違章建築在交易中頗為常見,違章建築不似一般建築物經過登記,所有權歸屬容易經由公示而認定,故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誠有疑問。出資建築房屋之人,於建築完成時即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因其取得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性質,故不適用民法第758條所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規定。因此,出資建築人具有法律上所有權。惟買受此項建築物者,屬於繼受取得,則應適用民法第758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但因違章建築未經登記,自然無法移轉登記,因此,買受違章建築者,無法取得法律上所有權。其僅得於對出售人主張事實上管理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