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ship Lin】評論
依照民法422-1條的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如果依照地上權的規定,基本上沒訂有期限者,就沒有期間的限制了!^^"
【洪峻富】評論
注意民法 449 ~
【katern】評論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