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527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0年6月15日解釋爭點地制法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各規定之意涵?解釋文一、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後,凡自治團體之機關及職位,其設置自應依前述程序辦理。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倘訂定相關規...
【張立俞】評論
為什麼是因為中央主管機關是爭議之一造才無由層轉??縣上面沒有上級機關了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九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simonlinhhh】評論
人民、法人、政黨可聲請釋憲或統一解釋法令,「縣」是公法人之地方自治團體
【林孟】評論
此題的重點在於縣的中央主管機關將縣訂定的自治規則函告無效,縣不服。B選項白話來說是(此爭議,縣應請中央主管機關幫它層轉給司法院解釋)此處矛盾了中央主管機關都函告縣的自治規則無效了,怎麼還能幫他曾轉呢??故,縣可以透過縣政府向司法院提出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