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益隆】評論
這題已經過時了!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能訂定自治條例的地方自治團體有三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台北縣中和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若因牴觸法律而無效者,應由『台北縣政府』函告無效。『新北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若因牴觸法律而無效者,應由『行政院』函告無效。但新北市中和區無權訂定自治條例。
【gogoapple】評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之規定,鄉鎮市的自治條例稱為規約。
【Aiakos Lee】評論
這題可以請更新一下舊題新解嗎.....正確答案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