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u Lin】評論
上述是信仰宗教的自由
【Gstar Starcl】評論
用刪去法吧~(B)憲法是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沒有鼓勵人民信仰宗教
【歐歐】評論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林小幼】評論
現在「替代役」的實施,則提供了其他的服役方式。因宗教因素而可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個人猜想應該也是因為憲法第13條的部分(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也可理解沒有人可以干預禁止你信仰和遵守該宗教的教條限制吧?),畢竟憲法地位最高,它既然寫了你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第20條又跟你說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兩邊都有憲法法條當後盾,這時候出現一個「替代役」的服役方式來緩解兩邊難題,而且問題很清楚指明因為「宗教因素」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最終也算是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3條)了。以上純屬個人見解,有錯誤的地方請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