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Heng Su】評論
(A)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一項: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B)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二項: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C)勞動基準法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D)勞動基準法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總結:滿15歲及可供作,但不得從事危險工作(工地上班、挖鑽石),且上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包含通勤時間),假日不可工作,也不可上夜班與大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