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為 A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對市場競爭對手乙提起侵害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乙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 作成舉發成立審定(下稱原處分) ,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嗣甲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 1 欲證明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並聲稱證據 1 為系爭專利之技術一環,其未曾對外公開或申請專利,屬於其持 有之營業秘密。下列關於得否開示證據 1 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保護乙在行政訴訟程序之防禦權,法院得依職權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開示證據 1 內容
(B)乙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已自閱覽書狀而取得證據 1,仍可成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智商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專利行政訴 訟關於證據 1 部分之審理
(D)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智商法院裁定准許,乙不服該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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