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依信託公會修訂之安養信託契約範本內容,有關委託人可預先約定得調整給付金額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價指數變動
(B)央行調高政策利率
(C)受益人有入住安養機構需求
(D)主管機關調高安養機構收費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老人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信託財產給付彈性及信託監察人權責等相關條款) 本會 104 年 4 月 16 日第 5 屆第 10 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本會 108 年 5 月 16 日第 7 屆第 2 次理事會修正立約人:委託人兼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受 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人」)為保障委託人本人之利益,約定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支付委託人之生活、安養照護、醫療或其他照顧需求等費用,以達維護財產安全及專款給付之目的,雙方茲合意訂立本安養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契約條款第 10 條之 1(信託財產給付金額之調整)一、雙方當事人得約定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如有下列情事,受託人得調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表四所約定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一)因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變動,自受託人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信託財產給委託人之年度起算,累積增加幅度達 百分比例以上時,受託人得依下列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請擇一勾選):□於該累積增加幅度之百分比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按 (請記載月、季、年或其他期間)於新臺幣 元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二)自受託人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信託財產給委託人後,委託人發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受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或輔助之宣告等情事發生時,受託人得依下列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請擇一勾選):□於原給付金額百分之 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按 (請記載月、季、年或其他期間)於新臺幣 元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三)自受託人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信託財產給委託人後,委託人有使用長照服務、入住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當事人可依個案需求自行增刪機構之種類)或聘僱照護人員之需求,並由委託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受託人得依下列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請擇一勾選):□於原給付金額百分之 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按 (請記載月、季、年或其他期間)於新臺幣 元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二、本契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如依法令調高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當事人可依個案需求自行增刪機構之種類)之收費標準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亦得依主管機關調高之幅度,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老人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信託財產給付彈性及信託監察人權責等相關條款) 本會 104 年 4 月 16 日第 5 屆第 10 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本會 108 年 5 月 16 日第 7 屆第 2 次理事會修正立約人:委託人兼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受 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人」)為保障委託人本人之利益,約定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支付委託人之生活、安養照護、醫療或其他照顧需求等費用,以達維護財產安全及專款給付之目的,雙方茲合意訂立本安養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契約條款第 10 條之 1(信託財產給付金額之調整)一、雙方當事人得約定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如有下列情事,受託人得調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表四所約定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一)因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變動,自受託人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信託財產給委託人之年度起算,累積增加幅度達 百分比例以上時,受託人得依下列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請擇一勾選):□於該累積增加幅度之百分比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按 (請記載月、季、年或其他期間)於新臺幣 元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二)自受託人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信託財產給委託人後,委託人發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受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或輔助之宣告等情事發生時,受託人得依下列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請擇一勾選):□於原給付金額百分之 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按 (請記載月、季、年或其他期間)於新臺幣 元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三)自受託人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信託財產給委託人後,委託人有使用長照服務、入住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當事人可依個案需求自行增刪機構之種類)或聘僱照護人員之需求,並由委託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受託人得依下列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請擇一勾選):□於原給付金額百分之 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按 (請記載月、季、年或其他期間)於新臺幣 元限度內,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二、本契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如依法令調高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當事人可依個案需求自行增刪機構之種類)之收費標準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亦得依主管機關調高之幅度,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