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tao899】評論
第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 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 錄,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 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 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