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thy Liao】評論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賀冠嘉】評論
(B)首段「主旨」段,為三段中唯一不可缺的一段,亦為三段中唯一段名不變的一段
【since0101】評論
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行書寫
【琮峻】評論
回二樓問題A.「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B.「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其他名稱。C.「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