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851 條(18.11.30)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現已修法通過新法,改稱「不動產役權」,新條文內容如下:第 851 條(99.02.03)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力,稱為: (A)抵押權 (B)典權 (C)地役權 (D)人役權修改成為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力,稱為: (A)抵押權 (B)典權 (C)不動產役權 (D)人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