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 條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 7 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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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 條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 7 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