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n Lien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修正)第7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