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B)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C)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D)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巧克力】評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故答案(C)有誤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應改為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