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茉莉】評論
兒照法第21條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2條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