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三人事錄取】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五十五條(為懲戒處分之判決或不受懲戒處分之判決)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