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最新修正(民國111 年5 月4 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10 年內第 3 次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開車而被取締,依法應為之處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A)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
(B)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C)吊銷其駕駛執照
(D)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豪哥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用戶】豪哥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