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典權期限之敘述,何者為非?
(A)最長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以30年為限
(B)轉典之期限,不得超過原典權之期限
(C)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1年,不以原典價贖回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
(D)典權之約定期限未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決賣之條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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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加油,給自己一個機會】評論

(C)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一年後,不以原典價贖回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應更正為兩年

whappy501】評論

(C)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2年,不以原典價贖回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民法第923條第二項  第 912 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D第 913 條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A) 最長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以30年為限 民法第912條(B) 轉典之期限,不得超過原典權之期限民法第912條(D) 典權之約定期限未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決賣之條款 民法第9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