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胡仕賢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IAS 38)「無形資產」提及:「在許多情況下,因無形資產之性質致使無法對該資產進行增添或部分重置。據此,多數後續支出可能僅維持現有無形資產所含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而不符合本準則對無形資產之定義及認列條件之規定。此外,後續支出直接歸屬於特定無形資產,通常較歸屬至整體業務更加困難。因此,後續支出僅於極少情況下,方可認列為資產之帳面金額。」 而就專利權訴訟支出而言,即使是勝訴,亦僅是使帳上現有專利權所含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得以維持,而非「增添」未來經濟效益。因此,專利權之訴訟支出,不論勝訴或敗訴,均應於發生時列為當期費用。 此外,若是敗訴,即顯示帳上所列專利權之價值可能發生減損,應另行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IAS 36)「資產減損」進行價值減損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