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暫時保護令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
(B)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C)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D)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 請時失其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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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ㄩㄋ】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16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A)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B)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

費歐娜】評論

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換言之緊急保護令不可由被害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