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金額無上限,但免處徒刑
(B)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且應處5年有期徒刑
(C)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上限100萬元,但免處徒刑
(D)免處罰鍰且免處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HYT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第48-1條第2項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用戶】HYT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第48-1條第2項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