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除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外,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逾期違約金為:
(A)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B)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C)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D)個別計算違約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水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四十七、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答案C (四) 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