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何者不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
(A)買賣
(B)設定地上權
(C)信託
(D)建築房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656
統計:A(9),B(10),C(303),D(34),E(0)

用户評論

林翔】評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點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第3點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