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h74210】評論
(A)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Alan KE】評論
嗯嗯 感謝樓上的回答唷!! ^_^ 因為自己買書讀 有疑問都無法問只能上網查~~~
【JEREMY65】評論
回Alan KE:撤銷: 指違法處分自始失其效力.廢止: 指合法處分因情勢變更或其他原因而廢止.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