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項目?
(A)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B)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C)土地徵收之登記
(D)土地撥用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6048
統計:A(188),B(35),C(8),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嘱託登記vs逕為登記

用户評論

aliceh74210】評論

(A)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Alan KE】評論

嗯嗯 感謝樓上的回答唷!! ^_^  因為自己買書讀 有疑問都無法問只能上網查~~~

JEREMY65】評論

回Alan KE:撤銷: 指違法處分自始失其效力.廢止: 指合法處分因情勢變更或其他原因而廢止.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