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其訴 V(B)原告於期日,不得以言詞向法院為訴之撤回 X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反訴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X(D)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仍得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 X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