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何者為當然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A)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B)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
(C)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D)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5938
統計:A(15),B(9),C(8),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Martiu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因此建議刪除本題。

【用戶】Martiu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因此建議刪除本題。

【用戶】Martiu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因此建議刪除本題。

【用戶】Martiu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因此建議刪除本題。

【用戶】Martiu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因此建議刪除本題。

【用戶】Martiu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因此建議刪除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