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美國昔日的人事改革曾設置高級主管制(Senior Executive Service;SES);並曾推動弱勢族群優惠政策(Affirmative Action Policy),其主要用意各為何?請加說明並評論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0945
統計:A(222),B(3457),C(464),D(6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45 號: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刪除「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配合國際兩公約,以及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權益。大法官會議在民國97年6月做出「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違憲的結論,並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的規定,院會一制達成共識不應再讓這條規定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大法官解釋違憲,就應修法,不過現在修法都算太晚。台灣是民主國家,根本不應再有限制結社言論自由的規定,如果有分裂國土的具體行動,則交由刑法辦理。在97年6月大法官解釋違憲後,包括台灣國家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台灣共產黨、中國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共產黨等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合法政黨。新聞來源: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7/301-2715853.htm

【用戶】許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五)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規定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六)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633

【用戶】JJ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可以主張但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