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第 14 條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 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二、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 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本行得視金融情況調整外幣放款總額。三、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 幣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