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十七、銀行業受理公司受申報義務人委託,依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受託人名義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分別受託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三)保險業者辦理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申報: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清冊(內容包括要保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個別要保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2、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3、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要保人利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