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六、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計價幣別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二) 發行條件除應記載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外,並應揭露該等結構型商品之風險及相關重要資訊,其揭露事項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