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故甲、乙自完成分割登記時起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
【蔡易叡】評論
土地經登記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