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國豪】評論
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A),從事公共事務(B),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D)、「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B)等四項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