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評論
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買賣斷交易之申報價格以百元價格為之,其升降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分。 二、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 三、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買賣斷交易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十為限。
【chen】評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