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d Ma】評論
直轄市副市長....比照簡14縣(市)副市長....比照簡13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人口在250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2.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唐唐】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何種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 任免之: (A)機要人員(B)政務職(C)簡任第十職等(D)簡任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