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issa Li】評論
A:第128條:(須政府或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B:第128-1條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C: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D:第230條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
【利威】評論
C,§192、§216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公司法放掉吧 尤其這種艱澀的題目
【derek801204】評論
A 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即為一人公司,有關該一人公司之敘述:(A)自然人無法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B)該公司由股東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C)該公司之董事人數至少 3 人,監察人 1 人 (D)該公司之董事會編製之會計表冊,應向股東常會提出並請求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