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因為B地屬丙所有所以果樹是丙的而且甲沒有跟他租所以甲沒有收取權
【盧妍蓁】評論
第 66條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故民法上之不動產計有:1.土地: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2.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釋字第九十三號)。依此解釋,定著物之主要特徵如下: (1)須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定著物為獨立於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故土地之構成部分,非土地之定著物。 (2)須繼續附著於土地:如僅暫時附著於土地者,例如臨時搭建之工寮、售票亭、樣品屋等,均非定著物。 (3)須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亦即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4)須密切附著於土地不...
【fuji7463_108初】評論
懷疑這一題的用字是要問果樹的所有權或果樹的摘取權 ? ? 這一題是問摘取權不是問所有權本來丙有果樹所有權 ( 因為果樹跑到他的土地上 ) , 可是丙有果樹摘取權嗎 ? 因為甲 ( 種植果樹的人 ) 也沒有果樹摘取權 (因為甲並沒有向丙租地種果樹 ) 所以丙有摘取權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