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C)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D)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最後階段】評論
修憲:1/4提、3/4出席、3/4同意,公告半年,3個月內由人民公投,有效票過總選舉人數一半
【derek801204】評論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