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仔!!】評論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經處以罰鍰而准予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 6 個月未執行者, 免予執行 ((3個月))(C)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納 ((10日))(D)違反該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違反該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Ucg Tppu F】評論
B是罰鍰易處拘留,所以用罰鍰標準來看,3個月的執行時效
【吉益夫德里】評論
B是罰鍰易處拘留,所以用罰鍰標準來看,3個月的執行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