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幾會期者,解除其職權?
(A)一會期
(B)二會期
(C)三會期
(D)四會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562
統計:A(0),B(112),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Decade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80.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